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并推动经济与社会的稳步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向公众开放,供人们聚集参与社会活动的场所,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不同场所采取分类管理,重点突出。
第四条 各级政府需领导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并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规划公共场所发展。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的主导部门,工商、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需协同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为第三产业的繁荣提供保障。
第六条 活动在公共场所的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协助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维护秩序。积极制止和举报公共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