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7-06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以及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一、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1、妨害军事行动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阻 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所谓“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等方法设置障碍,阻止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 动”,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设置障碍,阻止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依法进行的作战、戒严、战备、训练、执勤等保障国家和国防安全的活动。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包括一般武器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一般军事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 信进行破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三个罪名,即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所谓“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 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 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 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 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 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 所谓“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3、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管理秩序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妨害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罪。所谓“军事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对军事设施依法划区保护的区域,包括军事禁 区和军事管理区。所谓“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加以 重点保护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是陆域、水域或者空域。所谓“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 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如军用机场、港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 二、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1、提供虚假敌情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所谓“提供虚假敌情”,是指故意向参战的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敌军方面的情况。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部队贻 误战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后果等。  2、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和个人目的,在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是指在战时,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并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蛊惑军心。 3、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为逃离 部队军人提供隐蔽处所罪和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财物罪。所谓“战时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在战时违反军人职责,为逃避作战义务而逃离战斗岗位的军职人员。所 谓“提供隐蔽处所”,是指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可以藏身的地方。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为逃离部队军人多人次地提拱处所和提供财物等。  4、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和战时故 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军事订货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向军工部门或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 品经济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它是事先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间、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 具有规范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所谓“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生产方有条件按时供货而故意拖延时间,是一种变相拒绝军事订货的行为。所谓“情节 严重”,是指造成军品供应不上,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这 种犯罪是在战时情况下,行为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事征用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在战 时情况下,国家对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物力,依法强行调用和征购。如征用交通工具、物资等。所谓“战时拒绝征用”,即战时不履行军 事征用义务的行为。 三、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1、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和故 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谓“提供”,是指从制造、修筑、生产、修配到武装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  2、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煽动军 人逃离部队罪和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所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采取蛊惑军心等手段,策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 用”,是指故意聘请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参战部队的军人,煽动多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离 部队军人多人,煽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   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该 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兵员征集法规,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依法应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 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接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将身体条件、文化条件和政治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所谓“情节严 重”,是指将有严重疾病或有犯罪行为的兵员接送到部队,以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等。 四、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这 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 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 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 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 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该 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 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 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五、损害军队声誊方面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 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SPAN></SPAN></SPAN>
第2个回答  2013-07-06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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