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法计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权限、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一)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由其法制机构统一汇总,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书面答复建议人。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有关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通知要求期限,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送审时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四)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条文重复的;

  (五)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省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不再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委。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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