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变更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1
助理医师变更

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式二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变更至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信息U盘和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9、变更至市卫生局以外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提交《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U盘;
10、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保留军籍仍由军队管理的,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还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卫生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和市卫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相关部门;
第二步: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三步: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接收办证申请
2、行政审批科接件
3、经办人登记、初审
4、行政审批科长签署意见、局领导审批
5、窗口受理
6、制作证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7、窗口发证
8、资料归档
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类型
即办件
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是否网上预审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变更问题

这个证书必须注册的
执业医师报考的年限规定是从你证书注册时间算的
所以你好是注册吧
具体建议你去 青年人执业医师考试网 咨询了解一下吧!
祝你好运!

助理医师医师变更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不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不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 *** 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输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占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国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助理医师异地变更注册需哪些手续

1、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原件、B5复印件);专
3、《医师资格证书属》(原件、B5复印件);
4、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的提供原件、B5复印件);
5、职称证书(原件、B5复印件);
6、健康体检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内有;
7、执业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内有,(具体从事何专业、何科目或项目等);
8、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诊疗科目明细(B5复印件);
9、其它材料。(异地考试注册、法人变更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持外省、市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原则上需在当地注册,并在当地注销后来沈变更注册,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执业助理医师变更为执业医师需要哪些条件

这个建议你到当地卫生局了解一下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变更的问题

问题1.临床的专业内容学麻醉的也能学到
问题2 是可以变更的。
问题3 可以
问题4.应该视乎你们签订的协议,费用方面真的不知道了。

>.<求分

您好,请问助理升职业医师可以直接变更职业范围吗,需要什么材料吗

一般来说是可以,至于材料,各个地方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咨询单位或当地卫生局~

执业助理医师异地变更注册怎么弄,需要些什么手续

您好,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回请人应当先到原答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如有其它疑问请到本网论坛留言!

如何办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地点变更

凡取得国内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可以在不同省份同时注册执业地点。一个执业地点下,有并且只有一个主要执业机构。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须同时变更执业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本级只签署执业地点变更意见,其他变更由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
5、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变更通知单、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6、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7、已注册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提交已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8、在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需核查《医师执业证书》考核记录。

执业助理医师变更地点需要如何办理

执业助理医师变更的条件: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执业助理医师变更的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2寸免冠正面同底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变更至成都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信息软盘和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9、变更出现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提交《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3.5寸软盘。
10、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保留军籍仍由军队管理的,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还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变更的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第二步: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第三步:社会事业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登记、初审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评审
4.提出审查建议
5.卫生计生处处长签署审查意见
6.制作证书或初审意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7. 窗口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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