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50%:50% 是最差股权结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8
作者 | 徐重九

来源 | 战略家CEO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是公司规范经营的保障。

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企业经营中谁拥有的股权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这是每位经验丰富的企业经营者都深谙于心的常识。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可以明确管理团队的权利和职责,而且对企业再融资也具有极其有利的影响。投资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值得投资,值得信赖,也主要看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本文缘起于我长期服务的一家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客户,近期正通过融资来进行全国扩张,打造系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其中一家很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非常看好该企业所处赛道、商业模式、管理团队及其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但提出的条件是:在满足投资金额的前提下,要求获得公司50%的股权。这,意味着创始人与战略投资人之间形成了50%:50%股份均占的局面。

接受还是不接受?

如果接受了,创始人还能控制公司吗?

如何才能保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事实上,两个股东均占50%:50%的股份,被称为是最差股权结构。

这样的公司如果再去融资,投资人会非常抵触。一看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大多就直接放弃了。

基于多年的公司治理咨询及帮助创业CEO融资的经验,我知道,这样股权架构的公司,最终几乎都会以失败而告终。人们所熟悉的中式餐饮“真功夫”的股权之争,就是因为这样的股权架构,而从辉煌步入风雨飘摇的。

这种绝对平分的股权设定就是我们所称的“博弈型”股权结构,也是最常见的股权结构形式之一。这种股权平均分配,股东间所持的股权比例相当,相互制衡,难以形成实际控制人,也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这种股权结构最主要的风险是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没有核心股东,也容易造成股东矛盾,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所以被称为“最差”的股权结构。

通常所说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因股东或董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僵持,致使公司不能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形成僵局、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失衡的问题,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或瘫痪的状态。

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表明他们在公司中的收益权、决策权是均等的。但他们的能力不可能一样,对公司的贡献也不可能一样,这就会产生不公平。在创业阶段没什么问题,但在成长期或高速发展期,怨言或矛盾就不可避免。

因为每个人的经历、经验、认知、动机或管理方式各有不同,所以在面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时,必然会有不同的抉择和取向。即使大家都是为了企业好,每个人选择的路径、节奏、方式也会不同。企业必须要有决策,否则经营无法进行。但如果两个股东都是50%的股权,意见不一致,又谁都不肯妥协,那谁的意见都不会得到通过。如果创始人或投资人都是境界较高的人,目标都是为了做大做强企业,还可以避免这一层面的矛盾。但决策权之争,却是绝对避不开的。这个时候,企业很自然的就会陷入公司僵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有三条基本线,分别为67%、51%、34%,我们称之为 绝对控股线、相对控股线和安全控股线。

67% , 即2/3以上,针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情形,通常称之为公司重大事项。

51%, 即半数以上,针对上述情形之外的情形,比如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通常称之为公司普通事项。

34%, 即1/3以上,针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可见,拥有50%的股份并不意味着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在这些控制权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一票否决权” ,即 34% 。

当某一股东持股 34% 时,就意味着他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否决,通过行使否决权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极控制公司的效果。

给予 “一票否决权”,就相当于出让了企业控制权。 这是风险极高的行为,很多公司创始人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通过持股比例来实现控制公司是比较好的方式。但现实当中,纯粹按持股比例来实现控制权的不太可能,除非是初创公司。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融资、股权激励,不可避免会出现创始人股权被稀释摊薄的情况。像马云、任正非、刘强东等,他们的股份很少,但却依然控制着企业,是因为通过其它方式,如:通过控股公司金字塔结构、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把控制权与分红权进行有效分离,来有效解决公司控制权问题的。

所以,作为企业创始人,想要绝对控股公司的意义不大,因为这种安排在后期的资本运作过程中不可持续。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回报,使股东心甘情愿让创始人继续保留控制权。

当然,如能设计以下公司控制权的方法,可避免创始人被踢出局。

1.投票权委托(表决权代理):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来行使。

2.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3.有限合伙持股: 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LP)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来持股。

4.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可以用AB股计划,及实行"同股不同权"制。

5.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这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时,股东会层面决定会给创始人一些否定权,主要针对一些重大事项而设置,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资或上市。

要注意的是,像AB股这种安排,中国境内的公司是做不了的,有限合伙、一致行动、投票权委托等是能做的 。

很多事实证明,股权均分的方式是很不明智的,甚至是愚蠢的。因为,这意味着 “贡献匹配矛盾” 和 “控制权” 的缺失。

如果不得不采用50%:50%股份时,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第一,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好公司治理结构。 比如: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则可派出两名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另一方则担任总经理,而且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不能撤换总经理;或双方约定,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实行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三,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退出条款。 比如,双方约定,如几次决策都无法形成决议,一方就可以申请解散公司或可申请退出公司,由另外一个股东或者大股东履行强制收购义务。至于怎么退出,双方都可以在章程中进行约定。

第四,实行强制回购制度。 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收购的价格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股权价格计算。

最后,我认为,对于一家有快速扩张潜力的企业来说,合适的投资人加入是让企业加速腾飞的强劲动力,但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进入公司之后,创始人如何平衡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的分配,如何在融资之后还对公司具有强有力的控制权,有时候取决于创始人在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决策,也取决于融资谈判过程中与投资人的各种约定。同时,创始人也应该让投资人知道,因投资人的进入而让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丧失,其实损害的是创始人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因为,公司的持续经营是依赖创始人带领的运营管理团队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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