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99年退休,现在根据国务院文件对停止实物分房后应当对房价收入比地区的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款,现在单位少发了一部分,我向所在地区劳动仲裁申请,答复说不需要仲裁前置直接去区法院立案就行了,跑到法院答复说必须仲裁前置,又跑回原来的仲裁委,答复说找市仲裁委,市仲裁委收了材料后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这才到区法院立上了案,经过开庭审理几天后收到裁定书,写着本案属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纠纷,不是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我想知道我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权利
09年向市政府信访过,信访结果是退回单位的上级科协,答复是说单位是严格按照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定发放的,没有少发。但是单位制定的规定本身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这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