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中,在法理学中,有一章节是法律方法,是这么定义的,是法律职者认识,判断,处理问题的专门方法,包括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这好像是四个环节似的。比方一个法官处理案件要用这四个环节。可是,在我刑法。民法。当中的解释。多是说以成文形式颁布的《。。。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不是法官的适用。而是在法律职业者们的依据。这怎么理解? 司法解释只对法院的法官有使用力?律师也可以用吧?还有,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则做的解释,但毕竟每个人的解释不一样吧。那司法解释到底怎么定性?还有。我国没有判例法,也没有判例制度,而司法解释 是法官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这是不是等于是判例了?判例 判例法 法官判决 判例制度。 弄的好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