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解释

在法理中,在法理学中,有一章节是法律方法,是这么定义的,是法律职者认识,判断,处理问题的专门方法,包括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这好像是四个环节似的。比方一个法官处理案件要用这四个环节。可是,在我刑法。民法。当中的解释。多是说以成文形式颁布的《。。。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不是法官的适用。而是在法律职业者们的依据。这怎么理解? 司法解释只对法院的法官有使用力?律师也可以用吧?还有,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则做的解释,但毕竟每个人的解释不一样吧。那司法解释到底怎么定性?还有。我国没有判例法,也没有判例制度,而司法解释 是法官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这是不是等于是判例了?判例 判例法 法官判决 判例制度。 弄的好迷茫。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被引用。我国虽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没有判例制度,但对于某某问题的答复的确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作用,但是最为成文法国家司法解释也是高度抽象的成文条例,不同于典型的判例,也属于成文法一部分。
  不过现在成文法国家也不完全排斥典型判例的影响作用,每年我国都会集册整理出典型案例发给各个法院提供参考标准,这也是为了防止个人理解法律出现较大偏差影响法律适用的整体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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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9
1、不能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就理解为没有判例指导。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就理解为没有成文法。只不过是一个主次的问题。
2、司法解释在目前与法律法规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为司法解释虽然是最高法院颁布的,但只要涉及与法院有关的诉讼活动,各级法院必然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2个回答  2012-12-09
你显然还没弄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本质不同,去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你就不迷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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