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和节约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应当参与验收;工程由供水企业代建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政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保障。第十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等其他设施混用。第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照市、县级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向供水企业支付费用。第十七条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改造和改造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