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厉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原因排查、结果跟踪、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餐厨废弃物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选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工作。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经营。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并按照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处理;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密闭、整洁;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按照协议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二)向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单独收集、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无沿途洒落,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水、气等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生的废渣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五)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不得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工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