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收集并提供气象灾害的实时发生、发展、损害及其防御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各相关部门须依据相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报告市政府。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程度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型,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同时发生两种或以上气象灾害,且各灾害预警级别不同,则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的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若同时发生两种或以上气象灾害,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造成损失和影响,则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卫生部门根据《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地质灾害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东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东营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上突发事件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时,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时,由林业部门依据《东营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海洋灾害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电力企业等部门、单位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民政部门依据《东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商务、铁路、民航、电力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外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法制、保险协会、邮政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应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应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4.4.3 暴雪、低温、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4.4.7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4.4.8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东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该《预案》于2011年5月16日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字〔2011〕76号印发。《预案》分总则、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8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