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胆疸66是什么意思啊,其他都属于正常值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7-03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最新规定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
  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
  二、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2个回答  2015-07-03
我是北京苏宁易购快递的,如果有其它快递或很好的地方,你千万别来苏宁,很让人蛋疼的,加班在苏宁是理所当然的,工资你从来是那些明细得来的。北京的工资你做个参考,底薪2000.计件4元每单,一家多件的第二件开始算2块,算着挺多的,一天送60件就240大洋再加底薪,现在开始说蛋疼的,在苏宁你不可能一天送60家货,给你25件货你就得送到下午3/4点,很不可思义吧!嘿嘿,在苏宁这太正常了,速递部给规定的派送范围是3公里,但是往往10公里外的东西派给你,出去算你考核,在苏宁易购里货物排派错快递点是家常便饭,你就得和顾客解释你这送不过去,如顾客不理解你就得送,不送顾客投诉你,一个电话就购你喝一壶的,苏宁处理别的特别慢,估计很多买东西的顾客都心有体会,不细说了,但是处理员工投诉那叫快,被投诉一单200还被通报,苏宁送货是要消单的,什么意思呢,就是你给顾客送货时要向顾客要一个验证码,这四为数是消单的密码,这会蛋疼的又来了,你要用手机编辑短信发到指定的号码去,才算完成送货,要注意,送货有时效性,排程的前后一小时,如超过了或是提早了,对不起一单罚你10块,我送一件货才4快还不加电话费什么的,在苏宁易购什么都是你自己做,早晨来货了自己清点数量,自己动手打派工单,再清点好自己的货物,接着挨个打电话问顾客能收货不!这电话必须打,其曰去前电联,到楼下在打电话,曰货到电联,尼玛的苏宁易购那二13想出来的方法,你不这么做就罚款,坑爹阿,离题了,在北京工资一般能拿到4k-6k之间,在苏宁领导一声加班就都得加班,没有休息,一月也就休息一天,现在领导觉的我们工资拿高了,开始减工资了,7月出的工资是底薪800,几件6元每单,我也开始准备辞职了,别来苏宁了,企业都是查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在苏宁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怎么复杂怎么来,来了你会体会到的
第3个回答  2015-07-03
新区赛格电子市场B座901室,为黑中介窝点,大家注意了,千万不要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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