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盖章、授权问题小结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3
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联合体投标问题。作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人关于联合体投标时相关文件的盖章、授权等问题的咨询电话时,若不清楚相关条款、政策,回复错误,可能因此受到投诉及处罚;作为投标人,在准备联合体投标文件时,若不了解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被废标。在此,我们一起来研究联合体投标时相关文件的盖章、授权问题。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国家《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条款:

依据《招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综上,关于联合体投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规定,是我们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并掌握的:

1、联合体投标,相同专业资质,就低不就高;

(注:对于相同专业按照最低的理解应该为A、B公司承担的业务有交叉,对于其交叉部分,资质按照较低的来评判,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挂靠,如A公司(景观、建筑甲级资质)只承担建筑业务,而B公司(景观、建筑乙级资质)既承担景观业务,也承担建筑工作,那么就其工作的交叉部分(建筑业务),则可认为此A/B联合体具备建筑乙级、景观乙级资质。)

2、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共同投标,须提供《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但对于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的盖章、授权等问题,国家并无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因此关于投标文件的盖章、授权等问题,可依据地方政府相关招投标政策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以深圳为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16.关于联合体投标

...16.5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联合体代表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16.6联合体代表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深圳住建局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要求应授权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盖章、授权等问题,如要求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负责投标文件的所有编制工作,也可要求各成员单位均需在投标文件上盖章。

若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投标文件的所有编制工作,则表明关于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盖章、授权等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成员单位均需盖章外,其他所有投标文件只需牵头单位盖章即可,但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填写,一定是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如“A公司/B公司/C公司”。

2、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各成员单位均需授权给牵头单位指定的投标员,即所有成员单位的被授权人均为牵头单位的投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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