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合同里是否双方权利义务要完全对等权利合同有效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1-24

国家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2个回答  2018-01-24

法律上所说权利义务相对,并不是说权利义务完全对等。且在民商事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完全平等,一切的商事行为都是合同双方互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且一般意义上认为的“平等”,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该类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而对单务合同而言(如赠与合同),则可以仅规定合同中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必然需要规定被赠与人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除外,但附条件的赠与仍然为单务合同)。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标的物承诺赠予给被赠与人,此时赠予合同即告生效,不需要被赠与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另外,合同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如题所说“就是为了证明不对等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文意仅规定了某合同为“不对等合同”,而完全没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则这张纸仅能够作为一份声明或说明,而不具有合同所要求具备的要件。合同本身并不要求双方必须权利相等,有很多合同类型都是单方面获利的只要双方都认同合同的条款,并且合同合法就行,至于合同上写了什么,是双方协议的结果了,法律不要求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对等。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张贩子卖菜的例子里,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同时,该约定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无效(民法通则)。关于互联网服务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这个比较复杂,没法得出结论。一是提问所述信息太少;二是停止服务的实例很多(比如:中国雅虎邮箱8月将停止服务所有信息将删除),但没能查到国际判例,缺少可供分析的实践标准。因此,只能笼统答复“有可能”无效:如果属于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导致无效。当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时,可能因为违反合同法53条2款而无效。当服务商是提供收费服务时,可能因为违反合同法54条第2项而被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应结合合同法解释二及合同法首先,很多互联网服务的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也就是在缔结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事先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是单方面预先拟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费者面对格式条款合同,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合同中的许多限制对方权利、减轻己方责任的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解释二中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了合同法中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反之,如果没有采取上述的方式,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是否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尽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3个回答  2018-01-24

在法律上,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即是你所的权利义务对等,无偿合同时之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和借用合同。但是在可撤销的合同中有一种类型,即显示公平的合同,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撤销权。所以还要看具体情况。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完全对等的(比如赠与合同)这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即使不对等,只要是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