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了落实,青价格〔2008〕240号规定: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
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
对规划性质不明确的房屋或改变规划用途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由供用热双方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用热类别,并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
青价格[2009]214号规定: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69.72元/吉焦;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上两文件仅限于市内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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