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卢氏县副县长

2016年卢氏县副县长

第1个回答  2016-10-29
卢氏县政府领导
张晓燕
卢氏县县长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及县编委会工作。
2012年8月至今,任中共卢氏县委副书记、县长。
孙会方
卢氏县常务副县长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张晓燕同志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调节和运行,人事管理,发展改革,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财税,金融,重点项目建设,审计,机关事务管理,产业集聚区,监察,法制,公务接待等方面工作和人大、政协联络工作。
分管或联系单位:政府办公室,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经济发展中心),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卢氏调查队,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接待办,招投标交易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宾馆,人民银行,银监办,农业发展银行,中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德丰村镇银行。
孙会方,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河南卢氏人,1994年6月入党,1991年10月参加工作。
岳爱华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扶贫,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分管或联系单位:扶贫办,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红十字会,新华书店,医药总公司。
王玺光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交通运输,非公有制经济,工商联等方面工作。
分管或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工商联,国网河南卢氏县供电公司,邮政局,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张光明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民政,烟叶生产,信访等方面工作;联系民兵,军政关系及武委会和老区工作。
分管或联系单位:信访局,民政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淇河林场),烟办,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气象局,移民局,农机总公司,农业银行。
陈  伟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管理,特色商业区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保险,石油等方面工作。
分管或联系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人防办,安监局,财险公司,寿险公司,中石化卢氏分公司,中石油卢氏分公司,建设银行。
李  芊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海关扶贫工作
张  勇
卢氏县副县长
负责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城隍庙维护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2-02
我叫崔建新,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古墓窑村,距双槐树乡约10华里。本人在相邻的双槐树乡政府上班。电话:15238955352 ,qq:554606534  因2010年时,卢氏县石门水库管理局(临时单位,由卢氏县政府设立,卢氏县水利局、双槐树乡主要负责人任领导)负责的九龙山景区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于201年4月开始向堤坝外抽取淤泥,作为下游临河居住户的我开始拨打环保热线投诉,经大约两个月的投诉,由于卢氏县环境保护局木些人的保护,石门水库出险加固工程的排污行为从始至终也未中止过,直到五月底排污结束。向卢氏县环保局和工程方要求排污放清理河道,总是不做实际答复,工头李建民和五里川环保中队马书义总说自己解决不了,要老板才能答复解决,但老板在郑州,不是我想见就能见的。  最后无奈之下,试着想卢氏县水利局投诉,水利局长亢建民很重视,反应很迅速,要求工程方与我见面。工程方李建民才告诉我老板从郑州回来了,可以喝我见面,但不可能去工地双槐树见我,要我去卢氏县城。我没办法就到卢氏县城见对方老板。经与排污方李建民及其老板协商(老板拒绝透漏姓名),赔付我1.5万元,作为对我方饮水水质影响、抬高河道洪水位、加大洪水危害的赔偿。因对方未带任何公司文件、法人证件、委托书,无法签署正式协议,对方要求我不再投诉、不可以网上投诉、操作等,我说当然。  于2011年5月26日,我被卢氏县公安局葛文芳以到双槐树派出所问话为由强行(不停车)带到卢氏县公安局,于凌晨1点被局长段连才批准刑事拘留,理由是敲诈勒索。大约半个月后被卢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农历2011年腊月28被卢氏县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两三个月后,被卢氏县法院判决有罪,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个人认为存在问题:
1、卢氏县公安局葛文芳(现治安股长)强行抓(骗)捕,未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  2、陈年旧事,非现行;缘起经济纠纷,明显无逃跑可能;案件标的小;明显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无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性;卢氏县公安局的刑拘、逮捕的强制行为不当,实属违法。  
3,石门水库排污与崔建新受到危害之间,具有十分简单、明确的危害与受害的赔偿因果义务关系,无法构成不当得利。进而使敲诈勒索案的成立成为不可能。
崔建新因上游排污,感到自己的安全受到损害(行洪和饮水安全两方面),行为动机简单纯朴,符合社会常理和公序良俗,无犯罪动机。  
4、崔建新受到了石门水库排污行为的实际损害,排放方李建民应承担经济及诬告责任,卢氏县公安局不警告、不制止、不处罚,坚持隐瞒石门水库淤泥于2010年7月24日冲入崔建新家中的事实。
崔建新的受害事实,对崔建新的受害事实不录取笔录,不接受崔建新的文字补充,拒绝对崔建新的受灾实际进行调查、取证,存在伪证和隐匿证据的犯罪性行为。
5、崔建新没有对李建民进行过言语威胁或胁迫,没有对此事件进行过发帖和网络操作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崔建新进行过以上行为。
6、最主要的证据举报人录像未当庭播放。没有一个证人参加庭审质证。
此案纯属个别官员伙同包工头李建民的合伙捏造和蓄意诬告、陷害、冤狱。
7、卢氏县法院没有对判决书、庭审视频上网公开,掩盖崔建新无罪、卢氏县公安局领导、卢氏县检察院颠倒黑白、是非,违法逮捕崔建新的事实。
卢氏县法院将庭审质证未通过的证据作为认定的证据在判决书中使用。
卢氏县环保及安监局官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能造假,水样获取地点不明。
本人要求:
1、并改判崔建新绝对无罪。
2、调查追究李建民的诬告及卢氏县公安局领临时工(听别人说)葛文芳的隐匿证据枉法抓捕的犯罪行为。
3、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恢复自己因此案所受的名誉损害和其它损失。
4、公开庭审视频,还原庭审真相,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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