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建于晚清,1868年香港成立了中国地区最早的现代消防队。
成员是当时英国驻香港总督召集的志愿者。内地第一支消防队,是在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后才出现的。意大利首先效法其国内,招募了一批华人在天津租界组织起一支官办救火队,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
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租界消防队移交由清政府管理,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成为中国第一支现代意义的消防队。次年,清政府在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其后,国内的哈尔滨、保定、南京、昆明、广州、沈阳、长沙等省会城市也相继组建了地方的消防队,这些消防队均由当地警察厅、局直接管辖。1905年,清政府成立巡警部,下设五个司和一个部属消防队,部属消防队专司救火。1906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消防队仍属民政部直辖。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之后,从1949年至今,我国的消防体制总共经历了6次变革:
1、1949年10月—1965年5月,实行职业制时期
全国解放以后,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公安部于1955年10月成立了消防局,各地陆续组建了公安消防队。
2、1965年5月—1969年3月,改义务兵役制时期
1965年1月15日,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联合发通知指出:全国公安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为五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公安消防部队单列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
3、1969年3月—1973年12月,由军队代管时期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消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自1969年3月25日,消防部队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这个时期,许多行之有效的消防规章制度受到错误的批判,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遭到破坏,消防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4、1973年12月—1976年10月,重归公安机关管理时期
1973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规定: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伍的征兵退伍,随同全国年度征兵命令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一并负责代征代退。消防民警提为干部时,办理退伍手续,转为公安干部。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公安消防队伍单列编制,仍由行政经费开支。
5、1976年10月—1982年12月,消防工作恢复时期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使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
6、1983年1月-2018年,纳入武警序列时期
1982年6月19日公安消防部队归属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例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享受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可以说既是军人也是警察。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