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七章 补偿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在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当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依据《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就一系列补偿事项达成共识。这些事项包括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一旦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若有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房屋所有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征收部门会提交市、区政府,由他们根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区域公开宣布。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三条强调,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决定中明确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既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市、区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书中,需要提供补偿金额、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详细信息。

最后,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完整的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的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确保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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