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30
37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 ,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以上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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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1-30
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4日。最长37天,在这其中如果未批准逮捕,应该释放或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您的这种情况最好联系当地律师,可以诉诸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30
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4日。行政拘留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拘留通知书》,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如果没有收到拘留证明,则说明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则可以向当地检查院或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国家赔偿。
第4个回答 2010-01-30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在这其中如果未批准逮捕,应该释放或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