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规范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保护企业、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劳动合作,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企业因改制改变名称,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向区县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的股东不得少于5人;
  (二)有规定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有生产或经营的主导产品。第九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自然人投资组建,也可由上述组织、自然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联合投资组建。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新建和改建两种。新建,是指由5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按本办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是指对原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办法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权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企业和经营者审计制度;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过资产所有者同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企业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股东的姓名、住所;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七)公证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的决议或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书及股东大会通过的本企业章程);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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