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

  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八条 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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