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第七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第九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第十条 设备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谐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及时修饰。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和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对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露、遗撒。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五)公共厕所、单位内部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第十九条 城乡或者行政区的接壤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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