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例第二章居住登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6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居住登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为凭证。对于无法出示证件的,公安机关有权采集相关信息。


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方式:在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住院就医人员由医院负责;寄宿就学或培训人员由学校或培训机构负责;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登记。这些单位需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居住在本地户籍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如果居住时间不超过十五日,可无需办理居住登记。此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用、出租房屋、提供职业介绍等业务中,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有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的居住登记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申报,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扩展资料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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