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道台在清朝是什么职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2-03
  督: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之“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中央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中央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中央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 、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高攀各入监读书。”
  清代
  各地总督府一览(二)(20张)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细揽
  直隶总督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现今总督府建筑遗存
  如今总督府建筑尚有遗存的只有直隶总督府(今保定,我国现存的唯一一座最完整的清代省级衙署,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建筑保存完好,东路保存部分建筑,西路建筑已基本不存)和两江总督府(今南京,即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总统府旧址,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路保存大堂、二堂、科房、厢房、暖阁等前半部建筑,后半部改建为国民政府近代建筑;西路大体保存了清末时的格局,煦园、西花厅、戏楼、住宅楼等一应俱全;东部遗存六组马厩,并移建陶林二公祠,其余皆重建、改建为民国建筑),其余总督府建筑基本不存或只剩遗址。东三省总督府现存西洋楼,为近代建筑。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明、清两代统管全国漕运事务的漕运总督的官署建筑群,规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严谨

  抚:巡抚,官名。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其官职等级相当於现今的省长或省委书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巡抚之名,始见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亦系临时差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永乐十九年(1421),蹇义等26人分巡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 ,于谦、周忱等6人分抚南北直隶等处 ,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 ,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也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清代巡抚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 、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大权。
  来历
  (1)明代宣德、正统时流民问题逐渐严重,各地农民的反抗时有发生,政府的赋役来源也受到影响。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和南直隶等地巡抚,正是在这一形势下设置的。
  (2)明初确立了都、布、按三司并立的省级政治体制。宣德、正统以后,文官集团势力的扩充和军人集团地位的下降,三司的平衡被打破。日趋激化的社会矛盾,又使三司条条分割、运转不灵。另置巡抚,反映出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
  (3)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
  设置
  (1)洪武说
  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永乐说
  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宣德说
  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职能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资格的逐渐制度化
  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如“军门即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征东军务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袁可立”(朝鲜 李民宬《朝天录》)。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成化二十二年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等于承认了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完成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制衡
  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平级制约力量
  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
  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
  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
  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巡按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
  办公地点
  (1)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对弘治时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2)江苏巡抚衙门原为鹤山书院所在地,明代永乐年间改书院为衙署。自明宣德设应天巡抚开始,到清乾隆设江苏巡抚直至清末,480余年间曾有不少名臣治事其中,诸如周忱、海瑞、张伯行、林则徐等,其中林则徐在任长达5年。现存建筑是清同治五年(1866年)重建的,1982年被列为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年久失修,建筑墙体、门窗等损坏严重,本着修旧如旧的原则,2005年7月苏州市对巡抚衙门旧址进行了保护性抢修。

  道台即道员,清代官名。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又准密折封奏,权势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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