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市容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处以罚款。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


1. 对于违反市容管理责任规定的,如未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人,未达到标准的,将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 违反临街建筑外观规定,如违法搭建、堆放物品或封闭阳台不符合标准,个人罚款20元至50元,安装空调等设施不符合标准的罚款50元至200元。


3. 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道路渣土清理不及时、占用公共空间晾晒物品等行为,罚款分别为500元至1000元、200元至1000元和50元至200元。


4. 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乱设摊点等行为,罚款从100元至2500元不等。


5. 对于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个人罚款从10元至50元,单位罚款从200元至1000元。


6. 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或未清理宠物粪便,罚款50元至200元;违反广告设置、运输规定等行为,罚款从200元至1000元不等。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市容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条例还强调了执法程序的公正和对举报的处理机制,以及对违法执法行为的严惩。




扩展资料

《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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