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30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在生活当中,法律成为了每个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东西,处处都有法律,而且很多人都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话就会受到处罚,下面我整理了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1

   一、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承担什么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含有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需要停业整改,获得非法收益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2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

  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3

   员工不遵守财务制度行为及责任分析如下:

   一、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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