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多元文化对教育的挑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01-09
  I

  本文所要简短说明的主题,乃是在於多元文化的现象。形成多元文化现象的因素可以很多,其中经济因素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但这并不是说经济现象决定文化现象,或者经济发展把多元文化当作一种目的。我们无法把多元文化当作一种社会的理想,但它的确在半个世纪以来是一个可以观察的现象。本文的逻辑是,在所谓经济的全球化历程中,我们原有的文化活动与沟通的确产生相当程度的变化,它们越来越远离所谓的单一中心与其稳定性,为了要描述这个新现象,我们用了多元文化这个概念与符号。

  II

  在全球化的议题上,经济的因素可以说是作为动力,并且是最为清楚的跨国现象。这包含生产与金融交易的全球化,而其中的关键在於资料处理与资讯科技的进步。资讯科技的进步提供经济全球化更大的可能性,但是在这个过程之中,事实上已经不只是经济的现象,它整体反应政治、社会与文化的跨国际化。在文化面向上,则存在从单一中心秩序转变到多元中心的趋势。

  在新的资讯科技当中,电视、报纸媒体的共同经验[1]将不同群体联系在一起,并且超越原有的物质空间而形成新的生活社团[2]。更重要的是,新生活社团的秩序不再只以共同的相似性为前题,而是同时也以彼此的差异性为前题。也就是认同与差异(difference)乃是同时存在於社会生活当中。封闭的意义系统并不继续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充满无限可能性与替代性的开放领域[3]。因此当人民发现存在著不同文化时,文化独占也将终结。但是人们也将因为这个发现,而处於模糊状态。特别在资讯社会中,一方面在由多元文化所体现的社会中,各个文化间的差异虽然必须被尊重,但是各个文化的传统本身或特性的确也不断地在削弱中。一方面也因为在符号与媒体的承载下,认同表现出距离感在空间与时间上缩短,因此多元将更是容易浮动的多元。当然这是就与后现代生活有关的一般现象而言,存在紧张或传统仍然稳固的地区则拥有清楚而有力的认同现象[4]。

  在资讯科技高度发展的全球化过程中,资本主义的型态似乎也开始有所变化。以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甚至创造资讯为基础的形式,在资讯网路的整体化当中进一步地将人类的时间商品化。现在的问题是,如同工业产品取自自然物质材料一样,这样的文化产品也取自文化领域的材料,文化会不会像自然一样将被挖掘殆尽。如果文化本身会像自然一样有所穷尽,那麼必须存在文化如同自然一样被认为是物质资源之命题。而这样的命题之所以可能成立,则是在资讯社会中,文化一词已经有不同的内涵或形式[5]。因此再次重视文化的资源,以及文化的自主性等等现实,也把我们的焦点转移到多元文化的视野上。只有在这个视野上,才可以有效地经营文化的生产,特别是文化的永续经营。

  但不可否认的是,资讯社会中的文化生活表现出个体的孤立性与分割性,个体与文化整体虽然拥有最大自由度的创造性,但确是一种难以理解与沟通的活动,甚至个体已经沈没在变幻莫测的生活浪潮中。在这个前题下,文化以最大流通性的商业与资讯形式来表现,并且在很多地方以经济的形式成为社会的资源。因此在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中,文化事务也成为就业和经济成长的要素[6]。因为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参与文化事务的能力也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纵使在这种参与中,人与人的相互理解已经大部份由符号资讯所中介。而这种文化的基本权利与积极的社会权利正是有所重叠之处,也就是重叠在参与公民社会的重建中。在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供给转向以多元(例如国家、城市、社区、社团以及家庭等等)取向的社会投资中,公民社会的重建一方面力图将社会正义的实践与市场逻辑或商业形式保持和谐之关系,一方面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过程(process of culture)。

  在这个重建的过程上,文化事务的决策重点不再只是倡导精致艺术或遗产的维护,而是积极地参与生活重建,而其中最重要的是生活的基本保障。鼓励个体积极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虽然是一件不容易并且内容模糊的构想,但是在全球经济转型所带来的失业情况中,寻求就业机会以及社会安全乃是相当实际的工作。社会与文化资源成为一种经济力量并且与经济保持共同成长的关系,因此在积极地谋求工作机会或者社会安全时,同时就已经参与社会与文化生活的事务。至於它们的形式或内容将因不同的社会型态而有所不同,不过至少必须以社会权利为基本的前题。这个过程涉及到可能性之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possibilities)的逻辑,而不是事后的计算性分配[7]。也就是社会的投资与参与除了是一种过程外,也是涉及到新资源与新权利的开发。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投资与参与本身事实上都是一种风险,特别是在高度复杂的资讯社会中[8]。在这两方面的前题下,文化与自然一样地强调永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重要性[9]。而文化与经济将结合成一种新型的知识经济(knowledge based economic), 它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但是也造成新的社会阶层。

  III

  资讯社会的经济逻辑必须与建立在地方性上的政治逻辑相互协调,也就是协调於以辅助原则为基础的政治逻辑。整体行政网络与地方参与在文化事务上的主导力量,应优於或至少平衡於狭义的文化经济学[10]。我们所面对的社会乃是一个不断商品化的资讯社会,纵使我们不站在传统文化理论的立场来批判文化经济化的现象,在上述经济文化化以及文化参与的前提下,文化创意产业也不会只是文化资源的持续商品化。文化创意产业在强调地方性的同时也隐含去商品化的逻辑,而在这个内在隐含上,文化经济学也与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共有著一些运作的领域。经济与文化的新互动关系虽然不与商品化采取完全对立的角度,但是它却给予商品化和去商品化的共同运作空间。这个看似矛盾的空间事实上体现了我们当今社会的特性,即包容多元但无统一。

  文化经济学将文化事务放入市场生产逻辑时,文化再生产的速度、广度以及抽象程度都大大地增加。个体卷入这个再生产历程的速度、广度和抽象程度也同时地增加,因此文化经济学在创造就业机会或者提供生活品质时,强调个体参与就业与高品质生活的能力则是没有被诉说出来的重要面向。如同前面所言,文化经济学的逻辑不可能只是将文化资源纳入市场生产中,而且也包括对诸如就业、消费以及社区等等问题的整体回应。对国家在全球资讯社会中的整体回应,需要有不同层次的文化合作(cultural cooperation),它在逻辑上与实际上并不单是朝向法律意义的方向来思考,而且也包含如何建立给予个体文化创造与社会互动能力的制度性空间。它是一个培养人民参与社会与文化事务能力的过程,并且被参与的文化事务将是多元的,并且与文化的相关事务也所联系[11]。

  文化此刻在经济与社会活动中扮演更积极的意义,它是一种新关系的建置历程,并且须要有能力的个体之参与,也就是所谓的文化公民权(cultural citizenship)[12]。地方与区域网络所承载的文化知识将有助於文化公民权的体现,后者是对全球社会的一种较为积极的回应。然而这个基础在逻辑上乃是需要对文化以及公民权概念重新做宽广的解释,也就是文化公民权所指的意义主要不是在法律上,而是一种过程与实践上的意义。

  公民社会主要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非政府组织意指在一个共同因由(cause)下将人民聚集在一起的组织,包括环境组织、人权组织、消费社团、慈善组织以及教育训练组织等等。欧洲人民参与这样非政府组织(这里包括其他定义不清的少数组织)并且具有成员身份的人口,高达二亿五千万,占现有欧洲联盟总人口三亿七千万中的67.6%[13]。这个对话也是市民对话(civil dialogue),它落实上述公民社会特性的管道[14]。

  IV

  在多元文化的自主性之要求下,各个文化社群必须要有自己经营自己的能力。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这最重要的仍是所谓的文创意产业以及它的新型就业形式。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广义思考中,个体参与能力变成一种广义的权利概念,它需要社会最低生存机能的保障,以及教育和训练的积极养成。个体在有能力消费和使用商品的同时,事实上也参与商品的更新和重组。这里就隐含著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逻辑,并且它的运作范围扩及到生产环境、社会制度、教育行政、政治决策以及国际生态等等议题上。这是一个新型福利系统(welfare system)的概念,在1980年代以后,这些议题的完备与经济系统的成长,必须藉助新型的混和经济以及社会投资的国家等等策略来达成[15]。也就是文化创意产业联系著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福利逻辑,并且这种再分配是一种可能性的再分配[16]。

  去商品化的概念结合了民族国家中的社会权利,并同时成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基本前题。因为在市场的逻辑运作,都市发展、失业和老年人口的增加,使得传统国家机制与组织对老人、失业、疾病等的救助逐渐失去机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符应个体以及其权利内涵,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成为整体社会的发展走向之一。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应该有自我运作的系统与动力,后者不再单是国家机制。如前面所论证,经济与文化所凝聚的创意产业隐含著个体的社会参与。而其关键就是如何让国家所扮演的沈重任务分散到社区、家庭、公司以及地方政府上,也就是体现一种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17]。

  人力与知识资本的投资必须逐渐取代国家在经济资助的直接提供,而人力与知识资本的投资在整体上就是文化与经济所结合的创意产业。文化活动本身就是经济资源之一,并且透过经济活动而得到重建的空间。因此在基本经济生活的维持,以及个体参与经济事务的能力中,文化的意义有新的成长空间,并且事实上已经包含一种最开放与弹性的文化经济学[18]。文化领域中的符号与其逻辑不再与其他领域刻意或理论地区别开来,而是与其他领域的符号与逻辑共同地交换与运作。在这样的整体思考中,福利社会基本上就是一种文化创意产业的实践。它同时也联系到一种新的权力环节。

  文化生产与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系统或机制本身的运作,所谓的文化价值并不是由个人或者某某群体所提供,而是系统或机制本身的反应,它们在共同的利益与风险之中形成。在一个接轨全球的社会中,可能存在著所谓全球的价值与心态趋势。这些趋势包括强调未来的时间取向,而不是强调现在与过去;工作是美好生活的中心,而不是一种负担;节俭是投资之母,也是财务的保障;教育是进步的关键,而不是只有精英份子需要教育;个人的实际表现是能否晋升的重点,而不是讲究个人关系与家庭背景;认同与信任的范围超过了家庭,延伸至宽广的社会中;正义与公平法则是普遍共有的期待;权威是分散的,水平的,而不是集中的、垂直的;以及宗教组织对市民生活的影响较小等等[19]。

  在上述文化价值的趋势之下,如果我们个体仍然是文化生产与沟通的主角之一,而不是如同上面所言只是系统或机制本身的话,我们仍然可以保留文化重建的空间。这种文化重建同时紧密地联系於公民社会的重建。资讯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加速国家与经济中的制度变迁,一方面提供重建公民社会的新可能性[20]。更重要的是,资讯社会所意涵的特性乃是典型跨越民族国家的边界。公民社会以多元性(pluralism)与自主性(autonomy)为基础,并以辅助性(subsidiarity)、责任(responsibility)与团结(solidarity)为辅导原则。相对於市场经济的计算理性以及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个体在公民社会中的权利乃是相应於对共同利益的责任。为了落实公民社会这个特殊的团结性质,在地域上和功能上,决策的机制与组织应该尽量地接近人民,也就是以较低的行政当局为主体。

  另外,公民社会导向一个对政治有所察觉(political awareness)与民主参与(democratic participation)的生活方式。在个体权利的基础上,他对於广义政治生活乃是具有紧密的关系,个体在这里不是经济系统中的一个计算单位,也不是权力系统中的孤立者,特别是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的生活上[21]。教育(education)也成为确保以上特性的内在功能。不同的权利内容之所以出现,乃是因为社会所重视的问题一直在改变当中,也就是社会的主流价值有不同的内涵。多元文化社会的国家证明了建立宪政原则所必备的政治文化并不要求所有的公民拥有共同的语言、族群或文化根源,反而是政治文化本身就可以作为宪政爱国心的共同基础[22]。权利与认同的要素必须在一个地理的背景中被经验,不管这地理的背景如何被定义[23]。而公民的功能则被完成在多重的空间水平中,例如从地方政府与功能性的利益团体出发到所谓的国际都市[24]。

  因而在未来社会的重建上,试图以公民权利来强化群体与认同的力量,并且建立良性冲突与对立的政治文化。特别是在族群的议题上,族群并不是因为有一些本质性的特质,例如血缘关系或语言文化特质,所以才「存在」。族群团体其实是被人们的族群想像所界定出来的。现在分类即族群运动的需要,决定了「过去的历史与文化」被解读以及诠释的方式,以构成一套用来说明我族群「目前处境」及「未来目标」应该如何的族群论述。族群不论是现实的或想像的,它都有社会认同的不同形式。在此,我们有一个新的、并且是开放性的文化思维,文化是一个过程,它是社会力量凝聚的结果,而不是像现在与过去一样成为分裂社会力量的议题和符号。文化一直以来都被当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意义的整体表现,它会成为一个议题甚至权利形式,自然涉及到相应一种新型社会的新文化概念。文化作为一种经济资本或社会资本,三十几年来存在著不同的见解,特别是在国家边界不断模糊的今天。因此这种新文化概念首先不是过去现代性所表徵的理性力量。当文化与经济有著更紧密的关系时,新的文化概念同时有著所谓后现代社会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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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 Kellner, Media Culture: Cultural Studies, Identity and Politics between the Modern and the Postmodern (London: Routledge, 1995), pp.1-2.。

  [2]在这样的新生活社团中,地方性(locality)似乎不再是我们生活经验的原初场域,而是在沟通技术当中,直接与他人形成一个心理的邻居或个人的社团。同样的道理,认同似乎可以不在地方性中产生。但是本文基本上认为认同必须要在日常生活的互动当中产生,不论这日常生活是全球的或地方的。参阅M. Featherstone, Undoing Culture: Globalization, Postmodernism and Identity (London: SAGE, 1995), pp.114-121.

  [3]N. Luhmann, Soziale Systeme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8), pp.100-105.

  [4]事实上这些地区在目前的世界中仍然占有多数的人口,他们是弱势的。当然他们也陆续在现代化中。这些地区大致上可以说是在欧盟、北美以及东亚等三个区域之外的社会。

  [5]See F. Jameson, 吴美真译,后现代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台北:时报文化, 1998),页1-32。

  [6]例如在欧洲联盟的就业人口中,目前直接参与传统意义下的文化职业总共约有三百万人,而间接与文化有关的更在这个数字之上。See Österreiche Kulturdokumentation (Hrsg.), Kultur als Kompotenz: Neue Technologie, Kultur & Beschäftigung (Wien: Internationales Archiv für Kulturanalysen und der Kunstsektion, 1999), Einleitung.

  [7]参见 A. Giddens著,郑武国译,第三条路:社会民主的更新,揭前书,页113。

  [8]参见G. Kneer and A. Nassehi著,鲁贵显译,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8),页220-236。

  [9]参见S. Faucheux a. a., (e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concepts, rationalities, and strategies (Boston: Kluwer, 1998)一书。

  [10]See W. Baumol and W. Bowen, Performing Arts—the Economic Dilemma (Cambridg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1966). M. Blaug (ed.), The Economics of the Arts (London: Martin Robertson, 1976). J. Myerscough, The Economic Importance of the Arts (London: Policy Studies Institute, 1988). M. Bassand, Culture Regions of Europe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an Press, 1991). F. Bianchini and M. Parkinson (eds.), Cultural Policy and Urban Regeneration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3). A. Ca’Zorzi,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Funding of Cultur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Luxembourg: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89). T. Hansen, “Measuring the Value of Culture”,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2, No.1, 1995, pp.309-22. J. Schuster, “Making Compromises to Make Comparisons in Cross-National Arts Policy Research, 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 11,2, pp.1-36.

  [11]与文化领域有著紧密联系的,乃是参与(participation)和包容(inclusion)的积极概念。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Learning for active citizenship, Directorate General XXII, 04.1999 (URL: http://europa.eu.int/en/comm/dg22/citizen).

  [12]See S. Castles, "Citizenship and the Other in the Age of Migration", in A. Davidson and K. Weekley (ed.), Globalization and Citizenship in the Asia-Pacific, op. cit., p.37. ; B. Axford, The Global System: Economics, Politics and Culture (London: Polity Press, 1995), p.188.

  [13]See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the First Convention of civil society organized at European level, 04.2000 (URL: http://www.esc.eu.int/en/acs/SCO_e.htm), p.5, 15.

  [14]See C. H. Church and D. Phinnemore, European Union and European Community (London: Prentice Hall, 1994), pp.81-83.

  [15]G. Delanty, "Beyond the state? Citizenship and European social integration", ibid..

  [16]B. S. Turner, "Outline of a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n B. S. Turner (ed.), Citizenship and Social Theory (London: SAGE, 1994), pp.176-179.

  [17]See V.A. Pestoff, Beyond the market and state: social enterprise and civil democracy in a welfare society (Aldershot: Ashgate Pub, 1998), pp.22-40.

  [18]See P. Bendixen, "Cultural Policy and the Aesthetics of Industrialism",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 No. 1, 1994, pp.121-139.

  [19] L. E. Harrison著,『推动进步取向的文化变革』,L. E. Harrison and S. P. Huntington编,为什麼文化很重要(台北:联经,2003),页421-423。

  [20] See 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7), p.283.

  [21]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个体同时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领域拥有多重身份。它们的产生同时来自於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地方化(localization),即glocalization的新现象,国家的权力与个体的权利在这现象中同时发生变化。See R. Roberston, "Glocalization: Time-Space and Homogeneity-Heterogeneity", in M. Featherstone a.a. (eds.), Global Modernities (London: SAGE, 1998).

  [22]J. Habermas,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Future of Europe”, Praxis International, 12, 1992, p.7.

  [23]Percy B. Lehning, "Pluralism, contractarianism and European union", in P. B. Lehning and A. Weale(ed.), Citizenship, democracy and justice in the new Europ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7), pp.107-124.

  [24]D. Heater, Citizenship: The Civic Ideal in World History, Politics and Educa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0), pp.318-319.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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