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接触及血液互传,如打针及吸毒共针外,不容易传染,记得有医生曾说,如一次性饮整杯带箘者口水亦会传染,但没可能吧!
本人移民加拿大前已知是B肝,但加国政府亦接受,后来身体检查后,有护士联络,只问需帮忙解释予我,及寄小册子予我,提我如何避免性接触传染而矣。当然,自己到化验所时,亦通知职员较佳。
找到些资料:
预防
注射有效对抗B型肝炎的疫苗。免疫注射的程序包括三次疫苗注射,注射程序分别为0、1及6个月。按以上程序完成三次注射的人最好在此之后检验是否有表面抗体,通常无须再接受加强剂注射。现在有两种疫苗,其安全、有效的程度一样。任何有条件的人,从新生儿(尤其是B肝病毒携带者的后代)到成年人都应该注射B肝疫苗。B肝病毒携带者母亲生产的婴儿在产后12小时之内接注疫苗会使B肝感染的可能性下降95%。
与不清楚是否携带B肝病毒的人进行性行为前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正确地使用保险套,可以减低感染的机会。
不用他人的有可能与血液及体液接触的私人物品,如牙刷、剃刀及针筒。
如工作需要与病者接触,应实行一些安全措施。如会接触大量病者的血液及体液,应戴上手套、面罩和保护外衣。也可用稀释的家用漂白水(1份漂白水加49份水)消毒受血液染污的物品。
避免纹身、针灸或纹眉、脱痣等不必要手术。如有需要进行任何手术,尽量使用「用后即弃」的器具,或确保仪器彻底消毒。
B肝歧视
概述
B型肝炎,简称B肝,是一种通过体液传播的病毒传染病。在世界各个地区的主要传播方式往往不同。最常见的传染渠道为血液、性接触、母婴传染。有人认为偶尔也可通过唾液(特别是唾液进入伤口的情况下)[1]。分急性和慢性两种。痊愈后一部分患者终生携带病毒。目前B型肝炎有相应的疫苗,但已成为携带者的人则只能在衞生方面加以注意,避免传染别人。
中国大陆目前有约3000万慢性B肝患者和1.2亿无症状的携带者。另外在香港的华人中,携带者也占10%左右。
在书面上,政府对这些人的生活列有下列限制:不能献血或捐献器官, 不能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餐具的行业,不能就职於幼儿园,不适宜军队中的有些特种行业,不建议从事保健行业。
上述第一个限制是公共衞生安全需要,在世界各国常见[2]。后面的则在世界上不多见,如在美国、日本的餐饮行业工作无需肝脏检查。有人认为这些规定是歧视,也有人为是在当前携带者众多,公众健康水平低,而且疫苗接种不普遍的情况下不得已的做法。另外一说,这是因为早期大陆的规定未区分不同类型的病毒性肝炎(例如A型肝炎的主要传染渠道之一是通过饮食污染,但该病一般在几个月内痊愈,而且没有长期携带病毒的问题)。
但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在实践上,政府招收公务员、高等学校招生、企业公司招聘的时候经常要实行体检,对B肝抗体不正常者(俗称「大三阳」、「小三阳」),一律拒绝录取/录用。一些学校要求发现携带病毒的学生休学。携带者很难公开进入大学或工作,或被迫在体检过程中作假。在日常生活中,对B肝患者和携带者的歧视也屡见不鲜。
维护这一制度的人声称,这样是为了避免他们传染别人,怀疑他们的身体情况能否胜任工作和学习,或说这是由於目前很多人对该疾病无知而造成的态度。然而,医学界认为多数工作环境的正常接触不应该导致传染,而且携带者经常没有其他症状。
近几年来,遭到歧视的患者和携带者有诉诸法律的趋向,特别是对政府和公立学校的情况。但目前还没有得到令他们很满意的法律判决。
大事记
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衞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上述两个规定有笼统模糊之处,为后来越演越烈的歧视打下了基础。但另一方面,当时医学界对肝炎的医学认识也还不很完全。
2003年,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4月1日体检查出患有B型肝炎而未被录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死亡。被判故意杀人,於2004年3月2日被执行死刑[3]。很多人认为其行凶是政府机关歧视的结果,因而死刑的判决过重。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衞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B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B肝病毒为名拒绝。张氏遂於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B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4]。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5]。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衞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B肝携带者的限制。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6]。
2005年3月,一名化名邓华的男子在参加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名列第一之后,因B肝病毒DNA检测呈阳性被拒绝录取,他起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该标准没有提及上述检测)。被告则声称他们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所以不存在歧视。该起诉后来被法院驳回。[7]。
2005年后期,一名河南郑州高中毕业生报考河南财经学院,高考成绩合格,但因携带病毒被拒录。该生向法庭起诉学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同年底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以学校录取该生告终[8]。
2006年,天津一名大学毕业生在被中铁电力化勘测设计研究院依合同录用两个月后,体检发现是携带者而被辞退,於是起诉对方违反合同和歧视。目前(2006年7月)正在审理之中[9]。
上述案件中,多数起诉人都要求媒体匿名,很可能是害怕继续遭到歧视的缘故。
注释
↑ Hepatitis B Fact Sheet
↑ 美国禁止患乙型或C型肝炎者献血,参见American Red Cross Blood Donation Eligibility Guidelines
↑ 浙江大学生刺死公务员案:周一超被执行注射死刑
↑ 「B肝歧视第一案」一审判决
↑ 中国B肝歧视第一案续:法院驳回芜湖人事局上诉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高分考生落选公务员 状告湖南省国税局B肝歧视
↑ 首例高招「B肝歧视案」庭外和解
↑ 天津B肝歧视第一案将於7月13日上午开庭审理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9%99%E8%82%9D%E6%AD%A7%E8%A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