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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派遣到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为季节工(一下简称“用工单位”)为季节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0年03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即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劳动关系即刻终止。
二.工作职责:
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乙方被派遣至包装部,完成该部门规定的验瓶/验酒等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为人民币845元/月,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工时公休有关规定执行。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按法律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2.甲方发薪日为次月5日;
3.甲方按用工单位规定免费提供两餐工间餐;
4.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
四.劳动保护及其他:
1.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甲方规定协助用人单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乙方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员工手册》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3.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上班时间;
4.乙方在派遣至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工伤,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5.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原合同条款无异议,可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武汉光辉人才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临时工”和“长期工”不满于和“正式工”在工资等待遇上的巨大差异(同工正式工工资1800+),以及加班不兑款、解除合同时未明确通知员工等情况,百威(武汉)的“临时工”和“长期工”日前发动罢工,规模不大。谈判失败后,公司公告“不上岗即算自动离职”。后公司将带头者收买,部分员工上岗,部分员工由于不知情(被出卖)没有上岗。
此时事件进展不明。
我还有点疑问:
1.派遣合同中有没有“季节工”这一名词,其是否合法。
2.自动离职要多久才算生效。
3.带头者被收买应否负法律责任。
4.同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