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罢工,公司公告不上岗即算自动离职 妥否?附合同 在线等答

RT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派遣到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为季节工(一下简称“用工单位”)为季节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0年03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即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劳动关系即刻终止。
二.工作职责:
根据用工单位要求,乙方被派遣至包装部,完成该部门规定的验瓶/验酒等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为人民币845元/月,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工时公休有关规定执行。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按法律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2.甲方发薪日为次月5日;
3.甲方按用工单位规定免费提供两餐工间餐;
4.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
四.劳动保护及其他:
1.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甲方规定协助用人单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乙方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员工手册》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3.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上班时间;
4.乙方在派遣至用工单位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工伤,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5.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原合同条款无异议,可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武汉光辉人才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临时工”和“长期工”不满于和“正式工”在工资等待遇上的巨大差异(同工正式工工资1800+),以及加班不兑款、解除合同时未明确通知员工等情况,百威(武汉)的“临时工”和“长期工”日前发动罢工,规模不大。谈判失败后,公司公告“不上岗即算自动离职”。后公司将带头者收买,部分员工上岗,部分员工由于不知情(被出卖)没有上岗。
此时事件进展不明。

我还有点疑问:
1.派遣合同中有没有“季节工”这一名词,其是否合法。
2.自动离职要多久才算生效。
3.带头者被收买应否负法律责任。
4.同题问。

第1个回答  2010-02-07
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就不算违法,薪酬是双方约定的,同工同酬问题很复杂,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未能得到相同的报酬应该可以仲裁。

另外关于离职问题要看员工手册如何规定,这在合同内也有相应描述。

带头人的问题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被收买,如果有,可以举报他涉嫌商业贿赂

季节工只是个描述性的词语,应该不存在违法问题
第2个回答  2010-02-08
双方都始终没有通过正当的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工人的“不满”不应成为武断罢工的理由,而公司公告“不上岗即算自动离职”也是单方面的规定,没有列出法律依据。
第3个回答  2010-02-07
具体看单位的规定,一般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单位就你自动离职。派遣工和正式工工资差距大很正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2-07
武汉的百威英博确实存在着同一个设备的操作工,有着不同的待遇,而且已经很久了,这是事实。那我们想想,为什么光辉的派遣工罢工会对工厂造成停产呢,百威这么多年的经营,以前为什么没有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操作工大部分都是光辉的派遣工,以前的操作工都是正式工,闹不闹的起来主要就是操作工起的作用,一个操作工的设备停了,一条线就停了(共5条线),在一煽动,同工不同酬,别人心一想,那就闹呗,结果就造成今天的局面,还上了《经视直播》的新闻,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得与失......百威也该补补数学
第5个回答  2010-02-07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约履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