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还有几笔发票没开来,但知道具体金额,就想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于是把这些材料金额(未收到发票)暂估入账,分录是借:在建工程-- XX材料 贷: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再将在建工程结转进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现在,固定资产发票已全部开齐,有一张发票当时暂估金额是按普票暂估,但开来的是增值税专票,所以固定资产金额就要减少税金部分,所以就把开始暂转固的固定资产分录冲销掉,调整税金之后,再重新把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到固定资产,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吗?如果不正确有哪些弊端,怎么修正。
我想问的是,分录这么做有问题吗?特别是暂估材料这一步,还有,这种减少之后,暂估时的累计折旧需要减少吗?以后的累计折旧又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