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届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在2015年7月1日。今年9月中旬,我和企业签订了一个就业协议书(两方协议),里面注明我如果不能按时报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10月份我又找了另外一份工作。那么之前和企业签订的就业书里的违约金需要支付吗?我就面试去过那里,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和在那家公司的任何工作。证据补充:我就有2方就业协议在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