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法治中国三点建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5-12
 市场自由、市场秩序和法制建设的缺位

  在我看来,自由和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一个社会,或者是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解决自由和秩序的问题。

  自由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样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没有自由的话,就失去前进的动力。记得我第一次到德国去,了解到德国有一个《反卡特尔法》(《反垄断法》),当时觉得很奇怪,因为马列主义教给我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帝国主义是垄断的资本主义。那么帝国主义怎么不保护垄断,还要反垄断呢?我就问德国同行,他们说,道理很简单,西方的市场经济,核心的动力就是自由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就没有前进的动力,所以无论是国家垄断也好,私人垄断也好,只要违背自由竞争的原则,一律都要反对。我们提倡的最重要的规律,就是竞争自由,这是最根本的原则。

  秩序则是一个关乎安全的问题。我们生活的社会,如果人身没有安全保障,市场没有安全保障,那就意味着脱离了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因此我觉得,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就是两个保障,一个是保障自由,一个是保障秩序。这应该是很重要的两个准则。

  从我国的状况来看,应该说我们在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均存在欠缺。这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建基于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学,经历了成熟的自由竞争的历程,所以当后来经济危机来临的时候,人们发现自由过度了,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出现了国家调控市场的手段。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原是自由缺乏,也可以说,我们的市场一开始就面临着双重缺乏:第一种缺乏就是,没有西方那种发达的成熟的市场自由,或者说我们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原始积累中的暴发户式的自由;另外一种缺乏就是,我们的市场并不是全面开放的,很多交易活动还处在国家严格控制下。在美国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中国人有点沾沾自喜,认为我们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机,是因为幸亏我们没有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实,如果我们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场经济标准来衡量的话,我们还是一个很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如期货、期权,及我们刚刚起步的股指期货,都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的市场交易。所以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经济,大概也只是一个电动自行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或者是刚刚发展为小汽车时代的市场经济,我们还没有进人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在保障市场自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们在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欠缺更多。可以说,我们国家在相当一段长时间之内,注意到了市场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我们现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在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还比较欠缺。市场秩序的欠缺突出表现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体刊登了中国18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闻,[1]表明我们的企业中存在的虚假现象和诚信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我记得当时谈到企业上市,都用包装这个词。所谓包装上市,就是把企业本来亏损的部分篡改成盈利,这明显是一种欺骗的行为。我们在美国上市的部分企业,更是下大力气在包装上市上,甚至连美国的会计公司都感觉很为难,如果不给中国公司包装上市,那就没有市场,如果要有自己的市场,就必须冒违反商业道德的风险。所以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可以说,做假账在中国的企业界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难怪朱铭基同志为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是“不做假账”,当时人们都觉得很惊讶。以此直截了当的白活“不做假账”作为国家会计学院的校训,恰恰说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企业失信在其他方面也表现出来,如伪劣产品、欺诈行为横行,在中国市场上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世界上数一数二,但是中国的市场秩序的表现在世界很靠后。中国市场经济混乱的情况给中国丢了很大的脸,包括上文说到的18家上市公司在美国被停牌和摘牌,中国的商品在世界上的信誉蒙受损失。现在当然好一些了,但是这些问题依然很严重,函待解决。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法制建设所要解决的目标,一个是给市场充分的自由,一个是给市场安稳的秩序。如果这两个目标没有做到,就表明我们的法制建设,离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

  毋庸置疑,自由和秩序是一个矛盾的两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自由,没有秩序,那就会缺乏安稳的保障;反过来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了秩序,忽略了自由,也会形成一个有了秩序,但是没有自由,没有动力,没有活力的局面。在自由和秩序这一对矛盾里面,应该说自由主要是通过私法来保障的。

  我们知道,法律上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虽然现在有些人认为公法和私法界限已经相对弱化了,但是基本的划分仍然存在。私法讲的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作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而市场秩序就涉及到公法的范畴了,公法的范畴就含有管理和强制的概念。举例来说,我们国家刚开始起草的《信托法》包含了私法的内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内容,也就是说钊言托法》草稿不仅包括了信托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地位,还要包括信托公司怎么成立,信托业怎么管理,信托的风险怎么回避等问题。可是后来我们在制订过程中发现,作为私法的《信托法》比较好写,但是涉及到信托业的管理的公法就比较复杂。所以当初帮助我们制定召言托法》的日本专家,主张应该将《信托法》中的私法和公法分开写。我们不得不接受日本专家的建议。最后,《信托法》起草的时候,由于信托的公法拿不出来,所以我们出台了纯私法性质的《信托法》。但是问题也出来了,不久前在一次信托业研讨会上,大家深深感到,信托产业光有私法还不行,虽然有国务院的一些命令、一些规定,但是没有公法,就没有办法保障信托业安全的实施。所以从这点来说,立法的时候很重要的是一个配套。我们立了《信托法》,但是我们没有《信托业法》,也没有《税法》。信托业怎么上税?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国家设立信托公司的要求,信托公司设立有哪些条件?它的保证金在运转的过程中怎么能够保证安全?这些都没有。

  应该说,一个国家从侧重市场自由到市场自由与秩序并重这个局面的形成,要经历三个阶段。最早的阶段主要是通过《民法》保障市场的自由,但是同时也捎带讲讲市场秩序的问题。随便举买卖关系为例。过去的时候也有欺诈,但是最早的时候,对待欺诈的办法是采取一个原则,就是让买者小合,谁买东西谁要小心,如果认为对方欺骗你,是因为你不了解买卖的规则。但是后来逐渐发现这个规则不对了,不能仅仅要求买者小合,还需要追究卖者的欺诈行为,所以规定了对于欺诈的一些措施。德国《民法典》里面有个帝王条款,比如诚信就是《合同法》里面的帝王条款,买卖双方订合同,首先要根据诚信原则,不诚信怎么行?这些应该基本上是在民事规范里面解决的。

  第二个阶段,解决在《商法》里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拿最典型的《证券法》为例,《证券法》是解决商事规则里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们把《证券法》写在商法里面,而台湾地区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规范里面,这是一个公法范畴。因为在《证券法》里面,不仅要保证证券交易双方的自由,而且还要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我们后来的商法里面,很多采用了这样的办法来解决。

  最后一个阶段,应该说是经济法的体系出现了。以美国为例,美国1890年通过了《榭尔曼法》,该法就是以反垄断著称,本来两个企业合并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但是现在就不行了,如果两家很大的企业相互兼并,就会损害别人,因为侵吞了过多的市场份额,会把别人的市场挤掉。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要做特殊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作为经济法出现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还包括《反欺诈》等等这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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