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拯救本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保护管理和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海洋、水利、公安、工商、司法、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第八条 设立省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展览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猎捕的,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或者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
  (二)禁猎禁渔区;
  (三)候鸟的主要繁殖停歇地;
  (四)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
  各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跨市县的禁猎禁渔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一条 在非禁猎区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以每年的六月至翌年的二月为猎捕期,三月至五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须报市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每年的三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为本省爱鸟周,八月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在此期间要广泛开展爱鸟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管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调查,掌握野生动物资源的消长情况,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期限、场所、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军用武器、炸药、地弓、电网、大铁夹、地枪、排铳、围猎、陷坑、掏窝(巢)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其生存环境,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第十八条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二十一条 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经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营省外调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有调出单位出具的证件。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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