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多种经营管理,促进邮电多种经营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邮电多种经营是指邮电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开办本单位主业生产经营工作范围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服务业务。第三条 邮电部门要贯彻“以通信业为主,多种经营为辅”的方针,各级领导的主要精力必须用于搞好本单位主业,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第四条 邮电部门兴办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主要是为了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拓宽就业渠道,为邮电通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邮电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第五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所有制形式可以是全民、集体、股份制等。第六条 各邮电企、事业单位与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在资金、资产、人员和管理职能等方面要严格分开,作到关系明确、产权清晰、管理有序。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不准冠以“邮电”字样,不得使用邮电标志。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邮电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第九条 邮电部作为邮电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国邮电多种经营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相关局级单位为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属单位的多种经营工作;各邮电企、事业单位为多种经营企业的主办单位,具体领导和管理所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属地方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及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职责:
  (一)邮电部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制订发展邮电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掌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审批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3.协调多种经营企业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三)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提出多种经营企业创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决策,办理开办手续;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筹集资金,协助解决设备、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3.协助多种经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疏通人、财、物和产、供、销渠道,协调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4.指导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执行国家、邮电部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5.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设置多种经营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邮电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由部多种经营办公室负责。第十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要办理报批手续:
  (一)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属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属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经批准设立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终止要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凡经营特种行业业务的,需按规定报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应按规定报经部或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开办多种经营不得挤占通信生产场地,影响正常通信生产。第十四条 各邮电单位的职能部门、生产科室、群众组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城市邮电支局所不得兴办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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