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施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全省设立省、市(州)、县(市、市辖区)乡(镇)四级预算。第四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体制规定的收支划分范围,编制预算。财政补贴县应在上级政府确定的补贴基础上,编好财政平衡预算。
  (二)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根据上级政府对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原则进行编制。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在保证工资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前提下,妥善安排农业、科学技术、教育等其他各类预算支出。第九条 预算按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11月上旬,省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的要求向全省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本地区下年度总预算草案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将省级预算草案和各地汇总的预算草案合编为全省总预算草案于12月底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审核,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各级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于10日内以市、州为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10日内将省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救灾等难以预料的必需开支。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具体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以调剂预算年度内时间性收支差额。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4%。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凡有结余款项的,可补充预算周转金和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以前年度有赤字的地方,应先弥补赤字。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四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报告进行审议。第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可依法就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预算草案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同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决议修改预算草案。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一个月内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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