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6
专属管辖在我们所有管辖类问题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类,还有一种是指定管辖,两者是相反的概念,诉讼种类也不同。那么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律师解答:
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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