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交通法规的审议与公布过程遵循特定程序,第五章对此有详尽规定。首先,第四十条指出,送审的交通法规修改稿会由部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时,法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就修改稿进行详细阐述。


如果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部长会签署,并以交通部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对于交通部独自制定的规章,部长会单独签署,而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部长与相关部委领导会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的形式发布,同时标注交通部令的序号。


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送审修改稿,部长会签署后提交国务院审查。法制工作部门会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审核过程中,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若未通过审议,修改稿将由法制部门根据部务会议指示,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修订和完善,由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审议。


公布规章时,命令内容会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签署人等信息,以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规章在公布后,会立即在《国务院公报》、《中国交通报》及交通部官方网站上发布标准文本。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通常会在公布30日后生效,但若涉及国家安全或立即实施对规章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法规的实施时间和效果的合理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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