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把行政检查法修订为国家监察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1-13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体现在适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等方面,前者是普遍性的,后者则是特定的。如,证券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高等教育法与教育法,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属于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也就是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面覆盖。显然,从行政监察法到国家监察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是从特别法到一般法的变化。
从特别法的行政监察法到一般法的国家监察法,契合监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理与发展实践。就基本原理而言,权力导致腐败,所有机关、岗位的权力都需要受到监察监督,监察监督对象不能局限于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发展实践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党中央着力推进反腐败全覆盖、巡视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全覆盖,做到了无禁区、无死角、无空白,成效显著。在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将行政监察体制改革为国家监察体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于是成为必然,有利于增强监察制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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