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建设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1998〕8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部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第四条 部机关各级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第五条 部办公厅是部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办公厅和机关各司(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际效用。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部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建设部文件、建设部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内部传真电报、中共建设部党组文件、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设部办公厅函、建设部司发文、建设部司函、中共建设部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建设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第九条 以部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部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部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文件。其他以部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函或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函。
  发布本部的部门规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向中共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向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人事任免、聘用和奖惩,用中共建设部党组文件。
  印发本部领导讲话和需要通报的事项、情况,用建设情况通报。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司(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建设部司发文或司函。
  以直属机关党委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中共建设部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第十条 部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三)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建设情况通报
  适用于印发部领导讲话和需要通报的事项、情况。
  (十三)内部传真电报
  适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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