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海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浩门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把海北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主任、处长组成。自治州州长由藏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干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核准的员额编制,自主地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各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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