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建筑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承包建设工程而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外国企业总包、分包或与当地中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合作承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
  (一)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或分项工程。
  (三)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分项工程。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对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时,须先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市地城乡建设、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或招标。实行招标的,应按照鲁政发[1988]116号文中《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执行。第六条 对参加工程投标或接受委托的外国企业,由发包单位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报省或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报请审查时,应提交外国企业的下列证件及文件: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
  (四)技术力量和施工机具情况;
  (五)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和质量情况。第七条 外国企业接受发包单位的委托或中标后,须到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登记,然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应持合同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签证,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及经办银行备案。第九条 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合作承包建设工程,应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负责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保险、工程保修、保证金和各种担保事项等。第十条 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合作承包建设工程,双方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的名称、注册国家、住所、通讯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承包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三)合作承包的组织机构,双方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合作承包双方对收取工程费用的货币构成,利润分配或亏损金额的分担办法,并明确施工流动资金、各种担保、保险费、工程保修保证金的分担比例等事项;
  (五)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六)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合同生效日期;
  (八)合同使用文字(中外文对照)及其效力;
  (九)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十)双方认为需在合同中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中外合作承包的主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向发包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函,担保金额由发包单位确定。在发包单位预付工程款时,外国企业或中外合作承包的主承包方,应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为预付款总额。出具保函的单位,应是发包单位认可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并报省或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证明、工程承包合同、《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后,方准施工。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和税务机关办理人民币、外汇结算开户及纳税登记等事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统计机关、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