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还适用?

新民诉法解释生效后,“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还适用?

第1个回答  2015-03-23
2015年2月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原文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废除)追问

哎!!!

追答

肿么了?

追问

你说额~废除了,遇到“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这种情况怎么办?

追答

你都采纳适用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追问

哼!

第2个回答  2015-03-23
仍旧是 适用的追问

适用还是废除?新解释没有涉及“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好多人说废除了,废除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恳请赐教,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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