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最长诉讼时效”在实务中是怎样理解和适用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11
首先,在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2000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述规定中“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指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非必须知道行政行为的全部细节。也就是说,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在2015年5月1日之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规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相抵触。根据2015年4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2年内的剩余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在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最长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需要区别对待,那就是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并非都适用6个月的诉讼时效。对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关键是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根据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不同,要分别适用2年或者6个月的诉讼时效。对于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还需要区分行政协议纠纷的类型,如果是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或者是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要参照民事诉讼法2年的诉讼时效,其他的行政协议纠纷,仍然按照行政诉讼法6个月的诉讼时效。当然涉及不动产纠纷时还涉及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适用,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案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3号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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