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管理,提升交通秩序和效率,预防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所有在本市城市区域从事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此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执行。
明确规定,如三轮人力车、不合规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不得在城市道路行驶,还包括链轨式机械车辆、三轮及以上电瓶车和燃油助力车等。
根据道路状况,摩托车、三轮汽车和货运车辆可能受到时间、路线或区域的限制。
接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专用“校车”标识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接送学生的车辆可借用公交和出租车专用车道,但需遵守特定站点的停靠规定。
车辆号牌悬挂要求清晰完整,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非机动车需有序停放。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被罚款,如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专用车道等,罚款金额在50元至100元之间。
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公开监控记录的交通违规信息,供车主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以及社会和公众的监督,确保交通安全执法公正无误。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8年9月30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沈阳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