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营业性娱乐场所如第(一)项所述,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设立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第(二)至(四)项),经营者需在营业执照领取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并附上营业执照、治安责任人身份证件及所处环境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变更场所名称、地址等重要事项,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告知。
服务场所需如实登记雇用人员信息,并在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和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必须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录像资料保存三十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行治安检查时,须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并进行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得涉足娱乐、服务场所经营,不得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推动科技手段,如技术防范和信息化管理,提升治安管理效率。
最后,各部门需协同工作,发现公共场所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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