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和派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五)水务部门负责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六)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七)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秩序、车外抛物、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社会生活噪音、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货运车辆营运经营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九)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物业、房屋安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十一)发展和改革、通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推行城市管理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二)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照明,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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