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女性求职屡遭歧视现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1
约每4个女性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位曾有过在应聘中因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这一数据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6月12日发表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
该报告是国内首份系统反映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现象严重,应对职场性别歧视的策略值得深入探讨。
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无处不在。例如,女员工怀孕或与上司意见不一致时可能会遭受压力,最终被迫主动辞职。北京某餐饮企业的人事经理张倩指出,这种做法可以让公司避免承担违约补偿金和孕产期的医疗费用及工资,这在不少企业内部被视为潜规则。
武汉某高校的副教授崔燕列举了身边存在的职场性别歧视现象,包括对妇女婚姻和生育状况的要求、男女同工不同酬以及提高女性招聘门槛等。她认为,职业女性的工作压力并不比男性小,同时还要承担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她们的奉献和牺牲本应获得肯定和承认,但实际上在职场中她们却遭受着性别歧视,这不合理也不公平。”
尽管职场性别歧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且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或完善了一些法律政策,但歧视现象并未减弱,只是变得更加隐蔽。这一点引起了许多女性的担忧。
北京某公司业务主管王瑞表示,现在一些企业在招聘时虽不明确标注只限男性,但实际录用时常常是男性优先。有的行业即使需要女性,也会考虑女性的年龄问题。为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企业可能会制定对女性限制的制度,并在签订合同时设置“陷阱”,“女性怀孕后,企业可以借其他理由对其降薪、调岗甚至辞退。”
《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张帅律师介绍,该报告从招聘状况、岗位、薪酬及待遇、职场升迁、职场性骚扰和退休状况五个方面展示了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的现状。数据显示,表示在工作中因性别受过歧视的人中,女性占63.1%。“这表明女性遭受职场歧视较为普遍。”
法律缺失问题凸显。不少女性认为,职场性别歧视是对女性的普遍性别否定,而非仅对个别女员工能力的否定。张倩认为,传统歧视女性的心理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是产生这种歧视的主要原因。
王瑞提到,有一家外资企业偏爱招聘女员工,但其理由竟然是认为女员工便于管理,不敢反抗,可以无条件加班。该企业还针对女员工怀孕制定了相关制度,目的是迫使她们主动辞职。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存在。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指出,尽管有关部门出台了制约职场性别歧视的政策法律,但影响有限。以生育保险制度为例,她分析称,虽然法律规定生育保险是企业必须上的社保险种,但不少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带有地域歧视性质,导致外地户口女性无法享受。这导致许多企业在招聘阶段排斥女性。同时,女职工在工作中怀孕,企业也会想方设法逼她们主动辞职。
中华女子学院的刘明辉教授认为,“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之间存在的非社会化的矛盾,是造成职场性别歧视的客观原因之一。”
北京某经贸公司的老总蔺女士表示,现在企业都懂法,所以公司规章制度中,一般不会有性别区分。“但在真正的利益驱使下,不少公司还是会更多选择男性,只不过形式上更加合法化,求职者很难找到同等条件下不录用女性的证据。”
现有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执法不力,也给部分企业可趁之机。北京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指出,尽管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并对女性“三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但在实践中因缺少可操作性,且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消除职场性别歧视需要系统治理。《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多数女性在遭遇职场性别歧视后选择无奈忍受。
调查发现,女性遭遇职场性别歧视后,选择无奈忍受的占25.6%,选择与单位据理力争的占26.5%,选择向相关部门投诉的占32.4%,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16.9%。还有被调查者表示若遭遇性别歧视会选择离开单位,也有人表示会通过媒体寻求帮助。
一线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给出各自建议,多数人认为最终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
王瑞曾因怀孕被一公司无故辞退。为此,她向妇联、劳动监察大队等机构咨询和求助。然而一圈电话打下来,她发现妇联等机构只能提供政策指导,没有执法权;而劳动监察大队则需要出示权益被侵犯的证据。“可我却拿不出什么证据。”王瑞说,“最直接的感觉就是这些部门很难解决根本问题,最后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刘明辉认为,应从立法上对职场性别歧视进行规制,明确违法责任,对违法行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女性实施倾斜性保护。此外,还应加大对反职场性别歧视的宣传,提高全民反歧视的认识,从观念上改变传统中对女性的认识。
张帅认为,应在当前的教育体系中,融入反歧视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这对提高整体国民反歧视的意识和从国家层面推动反歧视工作的开展,具有长期深远的意义。”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王凤仙认为,“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职场性别歧视方面的制度规范,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完善投诉救济机制。”
“反职场性别歧视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说,“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责、举证责任的负担、歧视实施者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标准,还需要完善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进行法律救济的具体程序和措施,更需要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就业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