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条例32条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1
入境条例第32条涉及对即将被遣返回香港境外的人进行羁留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以下情况下人员可被羁留:
1. 行将根据第18或13E条被遣离香港的人,在入境事务主任的权限下,羁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之后可根据处长的权限继续羁留。
2. 在船只或航空器上,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权限将该人移离,以便进行羁留。
3. 如正考虑对某人发出遣送离境令,可根据第(2)或(2A)款将该人羁留。
4. 根据保安局局长的权限,可将任何人羁留不超过14天,以等候向总督申请发出遣送离境令,并可进一步羁留不超过14天,等候总督的决定。
5. 在等候入境事务处处长、副处长或助理处长决定是否发出遣送离境令期间,可根据相应处长的权限将该人羁留不超过7天,并根据保安局局长的权限进一步羁留不超过21天。
6. 递解离境令或根据第19(1)(a)条发出的遣送离境令对其有效的人,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权限被羁留,以等候根据第25条遣离香港。
7. 根据第19(1)(b)条发出的遣送离境令对其有效的人,可根据入境事务处处长、副处长或助理处长的权限被羁留,以等候根据第25条遣离香港。
8. 在不抵触第(3C)及(3D)款的条文下,任何正被羁留以等候遣离香港的人,且政府已向香港以外的有关当局要求批准将该人遣往该地方,等候遣离也包括等待有关当局对要求的回应。
9. 行将根据第18或13E条被遣离香港的人,或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对其有效的人,可根据保安局局长的权限被羁留不超过28天,并根据法院的命令被进一步羁留,每次申请的羁留期不得超过21天,以便作证或协助罪行研讯。
10. 如羁留某人符合所有情况,则该项羁留视为合法,包括考虑遣离安排的可能性和该人是否拒绝相关安排。
11. “法院”包括区域法院及裁判官。
“等候遣离”和“法院”这两个词汇在条文中也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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