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解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进行了修订和修正。《条例》实施十六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现行消防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的实际,同时,根据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安排,《条例》于2010年9月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
经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二十四和二十六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新修订的《条例》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这标志着我区消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以往的修订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共分七章,即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由原来的四十四条增加到八十条。无论是篇幅、体例还是条文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区消防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同时吸取2010年年底“11.5”吉林商厦大火和“11.15”上海特大火灾给社会和公众的警示和启迪,在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条例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总则中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内容。同时规定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二、新增消防职责一章。该章共分十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协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站等媒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公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三、条例保留火灾预防一章由修订前的二十条增加到现在的二十九条,对原章节内容做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分别对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变更、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及改建、扩建后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及装修装饰材料;自动消防设施、钢结构防火涂料、电气防火技术条件的建设工程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多产权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维修、更新、改造经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临时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我区特点,对农业收获季节等特殊时期的防火;棉花、粮油储存加工、饲草堆放场所的消防安全;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的使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及其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涉及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审批;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等都作出具体规定。
四、条例保留消防组织一章由原来五条增加到现在的六条,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相关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对公安特勤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及志愿消防队的建立及装备的配备、业务训练、技能培训和保险、福利待遇;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的招用作出相关规定。
五、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条例灭火救援及灾情处理一章,修改为灭火救援,条文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十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灭火救援中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对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移送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六、修订后法律责任一章由原条例的七条增加到现在的
十五条。分别就修订后条例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单位和个人,区别情节轻重设定相应处罚。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规定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渠道。
七、修订后的条例在附则一章中对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用语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宽,任务艰巨,意义深远。要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在新一轮援疆及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新疆的消防工作和各族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定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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