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9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机关。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均由省、市(地)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印制和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售,也可由省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印刷和发售。收费金额上交省级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发售给省级有关征收部门;收费金额省、地、县分成或应留地县的,票据由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到省财政部门购买。各县的收费、收款票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征收机关到市(地)财政部门集中购领后发售。
  财政部门在印制票据时,票头统一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或本地市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
  (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费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一般性收费项目。
  专用票据适用于全省专业性特定收费,专用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九条 购买票据的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和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收费机构使用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第十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省物价部门或省物价部门委托的市(地)、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财政部批准建立基金或集资的文件,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买证。所有单位均须凭证购买票据,财政部门对票据购买证和票据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除外)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按规定交入国家金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第十三条 负责制发和管理票据的财政部门及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每使用完一本票据,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收费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单位财务机构审核。财务机构在下次购买票据时,应在票据购买证如实填写票据使用、结存和收款金额以及上交财政专户等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票据购买证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专章和核销人印章,方可再购买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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