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等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原则,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评估报告。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依法公布督导报告。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第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在原规划服务半径内选址,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建设条件不得低于原规划标准。第十一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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